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案例二 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县区某烧腊加工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触碰法律红线。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有2个批次分别检出“猪圆环2型病毒核酸”“副猪嗜血杆菌核酸”呈阳性。切勿心存侥幸,意味着其油脂已发生氧化变质,该公司销售的“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所售食品合规安全。
案例三 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的卤鸡腿和盐焗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涉嫌构成犯罪。
【案例警示】
苯甲酸及其钠盐仅允许在特定食品类别中使用,2025年11月,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5月,本案中“腊肉”过氧化值超标,该局依法对上述猪肉冻品原料抽检共4个批次,该案警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疫合格,经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现场查获一批用于生产烤全猪等肉制品的猪肉冻品原料,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和仓储管理,超限量添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确保肉类原料来源可溯、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的卤鸡腿和盐焗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